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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107.10.0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市議會通過
會期
第12屆第20次臨時大會第2次會議
提案機關
工務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工務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核定應繳納之道路挖掘許可規費(以下簡稱許可規費)、道路與交通管制設施修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及保證金,通知申請人繳納後,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惟施行以來每年道路挖掘件數龐大(約一萬一仟件),管線機構於施工時,常因配合現況,須變更原申請之挖掘長度及銑鋪面積,導致修復費金額變動,而須辦理退費或補繳費用之行政作業,增加行政負擔,故為免耗費龐大行政資源,爰將預繳相關費用修正為改依規定之期限繳納,以利行政作業。此外,申請人於保固期間未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善盡修復責任者,主管機關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可按次連續處罰,因罰鍰金額遠大於所繳交保證金,申請人為免遭受處罰,均能於期限內修復道路,善盡保固責任,故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以來,未有動用保證金由主管機關代為修復之情形,爰修正刪除第四條繳納保證金之規定,以簡化行政作業。另外,為提升施工品質,掌握施工資訊並確保公共通行之安全性,有必要明確訂定申請人應遵循之道路施工維護管理義務,爰於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施工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再者,考量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修正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後已包含較輕微之違規態樣,不宜再納入裁處禁挖之違規次數,亦不符比例原則,且將影響市政建設推動及一般用戶民生需求,故檢討修正為違反第十八條擅挖及第十九條道路挖掘毀損道路致影響公共安全或通行情節重大者等重大違規,方予以統計違規次數。準此,為簡化行政作業,因應現階段作業之實際需要及提升道路挖掘之施工品質,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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