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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
107.12.2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發文文號
府法二字第1076037913號函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以下簡稱為本規則)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維持市容觀瞻,確保建築基地合理規劃設計及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制定後,因配合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土管自治條例)等法令公布實施,為處理建築完成之認定爭議及臺北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功能之調整,歷經四次修法。本次修法係配合社經民情實務需求,促使土地公平正義開發及精進簡化畸零地調處程序。另本規則於八十三年臺北市議會第六屆第四十二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屬實質自治條例,爰予修正名稱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符法制。 此次修正,針對老舊傾頹、受天然災害損壞之合法建築物及受地形限制建築基地等情形,排除於畸零地之範圍,放寬此類小基地或原有合法建築物,以加速此類基地之重建、促進都市土地之開發或都市更新推動,以提昇其建築環境品質。 經過多年實務運作,法定保留地常因價額或其他因素未能合併使用,造成土地零碎無法使用,不利都市發展,爰予刪除法定保留地之機制;修正畸零地調處方式,回歸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身非畸零地者,無須辦理調處,但可建築基地或都市更新單元毗鄰唯一合併畸零地時,為保障該畸零地權益,仍規定負起通知合併使用、價購之責任;簡化畸零地作業程序,調處次數之簡化,以期優化畸零地調處品質,並另訂畸零地公辦調處及徵收標售執行規定,以提昇作業品質。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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