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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7.12.04
收文字號
107603450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本府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因配合將府層級任務編組之委員會調整為局層級之任務編組,嗣於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三條條文。 (二)幼照法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後,其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為:「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茲因上開規定增列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兒童福利學者專家、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四項關於臺北市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之委員類型及得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委員類型等規定,自應配合修正。此外,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各款款次後未加具頓號之部分,均依行政院現行法制體例修正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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