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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日期
- 1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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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為「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及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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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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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文號
- 府法一字第107603582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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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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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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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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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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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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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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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幼照法於一0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後,本辦法授權依據之同法第七條第四項除移列同條第五項外,並增訂非營利幼兒園亦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本府爰於一0五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本辦法,除修正納入非營利幼兒園為本辦法適用對象,增訂三類得登記優先入園之幼兒及公立幼兒園與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達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等相關規定外,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
(三)嗣幼照法於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後,本辦法授權依據之同法第七條第五項修正為:「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從而,上開規定修正前原定之「不利條件幼兒」一詞已修正為「需要協助幼兒」,故本辦法名稱與第一條及第十條所定「不利條件」之用語,均應配合修正為「需要協助」。此外,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款次後之空格,均依行政院現行法制體例修正為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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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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