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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8.02.20
收文字號
108600619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消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消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有效執行災害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任務,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94年8月25日訂定「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配合本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及災害防救業務推動需要,期間經過二次修正,為因應災害防救法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及本府實務運作之需要,爰擬具「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規則共計三十五條(另含附表),本次修正共七條(另含附表),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使本規則定義之災害種類與災害防救法相符,將原有之疫災分為生物病原災害及動植物疫災,震災修正為震災(含土壤液化),並新增火山災害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另受到全球暖化影響,本市高溫日數逐年增加,為降低熱浪發生時所造成之災害,並提前預警及應變,爰新增熱浪為災害種類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配合災害種類修正,明訂本府負責各類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明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辦理之災害防救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因應本府勞工局已更名為勞動局,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及附表) 四、為使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相符,修正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備查單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有鑑於災害防救事項非單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可辦理完成,須協調本府相關機關(構)依權責協助執行,故酌予新增部分文字,以符合實際運作。(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因本市災害防救緊急聯繫名冊已電子化,且為節省資源,故相關名冊不再編印。(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七、為使各區於汛期前完成相關整備作為,律定各區公所提前至每年四月底前召開區災害防救會報。(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八、條文各款配合體例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 九、配合本府秘書處組織規程修正,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等業務移撥本府兵役局,並新增體育局及其分工內容,另配合法令用詞修正相關文字。(修正附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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