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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8.03.06
提案名稱
訂定「 臺北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三字第10860007351號函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與說明,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本辦法係為鼓勵人民或團體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檢舉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由環保局通知被檢舉車輛至指定地點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依法處罰;提出檢舉之民眾由環保局給予獎勵,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環保局,故臺北市檢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之檢舉人資格、獎勵金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環保局定之,爰訂定本辦法(草案),全文共計十二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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