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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8.04.1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三字第10860061921號函
提案機關
消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消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有效執行災害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任務,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嗣配合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及災害防救業務推動需要,先後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及一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完成二次修正。現為因應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及本府實務運作之需要,爰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將原有之疫災分為生物病原災害及動植物疫災,震災修正為震災(含土壤液化),並新增火山災害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又受到全球暖化影響,本市高溫日數逐年增加,為降低熱浪發生時所造成之災害,並提前預警及應變,新增熱浪為災害種類範圍;另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二條規定,就災害種類之順序酌作調整。條文體例酌作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配合災害種類修正,修正本府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範圍;又配合本府勞工局更名為本府勞動局,修正機關名稱;另配合第二條之修正,調整各機關權責內之災害種類順序。條文體例酌作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修正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備查單位,俾與本規則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一致。 (四)修正條文第十六條:配合本府災害防救實務運作情況,新增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協調本府相關機關(構)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條文體例酌作修正。 (五)修正條文第十八條:配合本府各機關權限調整、更名及相關法令用詞修正,修正附表中機關(構)名稱及分工內容。 (六)修正條文第二十條:配合實務運作情況,酌作文字修正。 (七)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區災害防救會報召開時間。 (八)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依行政院相關機關就本規則之審查意見,就第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條文體例酌作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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