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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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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8601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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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四條附表及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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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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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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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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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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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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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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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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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前項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於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訂定發布。嗣考量攤(鋪)位使用費未區分係屬本府當初安置之攤(鋪)位使用人,抑或係依本條例第十條核准轉讓攤(鋪)位使用權之受讓人,一律均以優惠方式計收有欠公允,及攤(鋪)位使用費計收標準,如遇地價飆漲時,欠缺彈性緩漲機制而有修正必要等理由,爰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
復考量原市場攤(鋪)位使用人為因應本市市有零售市場改建工程,如須遷移至安置中繼市場營業,尚須重新適應營業環境及招攬客群,爰針對原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遷至中繼市場期間增訂減收或免收使用費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中繼市場使用期間減收使用費之標準,改建市場中繼期間各攤(鋪)位每月使用費之計收,以原改建市場遷移前最近一期應繳納之月使用費,換算其每平方公尺單價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再乘以中繼市場之各攤(鋪)位使用面積計收。(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款)
二、改建市場如逾原預定期程,有關超過原預定期間至遷回改建市場為止,免收中繼期間使用費。但因可歸責攤(鋪)位使用人之事由,致逾原預定期程者,其超出原預定期間至遷回改建市場為止之中繼期間使用費之計收標準,則以前款規定之原價計收。(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款)
三、於第四條附表一及附表二增訂備註載明,對於遷回改建後市場之使用費計收,其前次契約指改建前原市場最後一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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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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