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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08.04.1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提案狀態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會期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事宜,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嗣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一0一年六月十九日歷經三次修正在案。 二、查本府前以一0一年六月二十日府授法一字第一0一三一一0三八00號函報行政院備查本辦法修正條文,經行政院秘書長一0一年八月二十日院臺內字第一0一00四四八二四號函檢附該院有關機關意見,爰參酌該意見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復因衛生福利部ㄧ0五年十ㄧ月二十五日部授家字第一0五0六0一一九八號函 (以下簡稱衛福部ㄧ0五年十ㄧ月二十五日函) 釋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安置相關費用之權利主體應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本府社會局依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同為收容安置費用收取及核發補助之主體,性質上宜以收容安置費減免代之,爰修正第三條第一款生活扶助之定義,並配合將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九條所定收容安置費補助之制度,修正為收容安置費之減免。 三、另本辦法現行收容安置費用之收費基準係依本市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之一定倍率(一倍至一點四五倍)計算,而依該基準計算之收容安置費用較其他直轄市偏低,惟本市平均消費支出卻為全國直轄市之冠,又因困難照顧情形而安置兒童及少年比例逐年增加,再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ㄧ0四年ㄧ月十五日修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下稱寄養工作基準),針對寄養服務訂定之家庭寄養安置費參考標準,所定計算寄養安置費之一定倍率為一點八倍至二點二倍,較本辦法現行收費基準之倍率為高,為提高本市收容安置費用,爰參考寄養工作基準調整之,惟考量社家署不定期修正該基準,為能參考該基準與本市最近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及時調整本市收容安置費用,爰將第八條第三項所定依收費基準表收取收容安置費用之規定,修正為由社會局參照寄養工作基準與本市最近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每年公告之。另因提高收容安置費用將增加危機家庭之負擔,爰一併參酌寄養工作基準之寄養安置費補助標準,放寬收容安置費減免條件及增加不同認定標準之減免基準,並增訂得視實際需要專案減免。
備註
臺北市議會108年4月26日議法委字第10810000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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