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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 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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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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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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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 院臺忠字第10801769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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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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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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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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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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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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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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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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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有效執行災害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任務,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嗣配合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及災害防救業務推動需要,先後於九十八年二月十日及一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完成二次修正。現為因應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及本府實務運作之需要,爰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將原有之疫災分為生物病原災害及動植物疫災,震災修正為震災(含土壤液化),並新增火山災害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又受到全球暖化影響,本市高溫日數逐年增加,為降低熱浪發生時所造成之災害,並提前預警及應變,新增熱浪為災害種類範圍;另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二條規定,就災害種類之順序酌作調整。條文體例酌作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配合災害種類修正,修正本府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範圍;又配合本府勞工局更名為本府勞動局,修正機關名稱;另配合第二條之修正,調整各機關權責內之災害種類順序。條文體例酌作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修正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備查單位,俾與本規則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一致。
(四)修正條文第十六條:配合本府災害防救實務運作情況,新增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協調本府相關機關(構)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條文體例酌作修正。
(五)修正條文第十八條:配合本府各機關權限調整、更名及相關法令用詞修正,修正附表中機關(構)名稱及分工內容。
(六)修正條文第二十條:配合實務運作情況,酌作文字修正。
(七)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區災害防救會報召開時間。
(八)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依行政院相關機關就本規則之審查意見,就第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條文體例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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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行政院有關機關意見如下,併請參酌:
1.本規則第2條第1款新增「熱浪」為災害種類範圍一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並無熱浪定義,僅定義高溫,爰對熱浪及寒害之研判,可分別參考該局發布之高溫資訊及低溫特報。
2.本規則第2條第7款「公用氣體燃料事業」,請參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為「天然氣事業」,並建議增列「石油業」;另附表「本府各機關(構)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任務分工表」,請增列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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