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108.05.28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為「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 發文文號
- 府授法三字第10860182192號函
- 提案機關
- 交通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交通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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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之路邊及公有路外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屢有車輛長期停放而未駛離之情形,造成停車位被長期占用,無法有效提升週轉率。按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原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之車輛,惟車輛若於停車場停放超過一個月以上,現行相關法令尚無得逕行強制移置之規定,致影響公共停車場公平使用之原則。爰考量本市公共停車空間之有限性及實務需要,修正將停車場久停車輛之移置、保管、領回及後續拍賣流程作業納入本自治條例規範,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