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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8.05.31
提案名稱
制定「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送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三字第10801265971號函
主管機關
文化部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市為發展流行音樂產業、培育流行音樂人才,以厚植臺灣流行音樂文化實力,並配合近年來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之法人化策略,將性質上仍屬政府公共任務,但不適宜由行政機關自行實施之業務,設立具公法人性質之行政法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本中心各場館及附屬設施之經營管理等業務。一方面可藉由行政法人制度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制度予以鬆綁,導入企業經營管理模式,俾為其注入更多專業、彈性及效率,進而提升業務執行績效;另一方面,亦可藉由與公設財團法人性質上有所區隔之行政法人制度,確保本中心相關業務之執行得以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並有利於未來公有財產之提供使用及政府核撥或補助經費之正當化及制度化,避免外界之疑慮,爰制定本自治條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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