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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8.06.17
收文字號
108602217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交通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交通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政府為收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健全制度,提高品質,前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0九五三二七一七000號令訂定「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共計七條。現為配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修正,爰修正本收費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鑑定委員會」、「鑑定案件覆議委員會」為「鑑定會」、「鑑定覆議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列舉之鑑定、覆議申請人,於鑑定規費繳費義務人增列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 三、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刪除軍法機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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