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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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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8602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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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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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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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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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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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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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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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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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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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收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健全制度,提高品質,前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0九五三二七一七000號令訂定「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共計七條。現為配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修正,爰修正本收費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鑑定委員會」、「鑑定案件覆議委員會」為「鑑定會」、「鑑定覆議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列舉之鑑定、覆議申請人,於鑑定規費繳費義務人增列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款)
三、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刪除軍法機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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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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