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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文日期
                                
 
                                - 108.06.19
 
                            
                            
                                - 
                                    收文字號
                                
 
                                - 1086022522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 
                                提案機關
                            
 
                            - 環保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前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0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依本法已施行之第六十七條規定,民眾得檢舉違反該法之行為,其經裁處且罰鍰達一定數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勵金予檢舉人,而有關檢舉及獎勵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另為落實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要求,並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訂定相關檢舉及獎勵辦法時有一定的遵循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研擬訂定「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指導原則(草案)」,以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嗣該指導原則雖因故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環境保護局仍參照該指導原則(草案)意旨,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臺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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