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送核定日期
- 108.07.09
-
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
-
提案狀態
- 送行政院核定
-
送核定文號
- 府法一字第1080132236號
-
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鑑於行政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院臺經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九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亦即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復查,一0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明定酒家業及特種咖啡茶室業與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之距離。是以,本自治條例關於營利事業登記及申請營業許可涉及營業場所距離規定之相關條文,即應配合修正。
二、另經濟部公告修正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之定義,並刪除理容業及增加夜店業,爰配合修正本自治條例相關行業定義並刪除理容業;另考量夜店業之營業性質易有妨害公序良俗之情事,爰將夜店業納入管理。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