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備查日期
- 108.07.23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一條
-
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
備查文號
- 院臺建字第1080023262號函
-
備查機關
- 行政院
-
提案機關
- 都發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係於七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原名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嗣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更名為本自治條例,其後迄今歷經九次修正。
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關乎市民都市更新後居住水準,及維持住宅使用基礎之室內空間。現行條文除整宅外,全市都市更新案一體適用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之規定,經檢討確實遇部分特殊情況時,有缺乏規劃設計彈性之情形,為擴大原持有小面積房地之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機會,另賦予設計彈性,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規範最小限度,由臺北市議會洪議員健益等議員提案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彈性放寬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之例外情形。又其中就原持有小面積房地所定檢核方式,為以建築物建號登記總面積為準,不因該建號所有權人多寡而異,此係避免居住空間細分;又檢核標的為建築物建號總面積,不因更新期間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異動而失其適用但書之權利。
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一次臨時大會第二次會議(一0八年六月二十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府法綜字第一0八六0二三三二七號令公布在案。
-
備註
- 本案洪健益議員提案
民國108年6月25日議法委字第10810000350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