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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8.08.02
收文字號
108602880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公有零售市場改建設置臨時攤棚用地難覓或停止使用期間攤商之安置,爰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並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再次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復因有關補助數額自八十七年五月一日發布迄今,二十年未曾調整,因此配合實務重新調整數額;另因為違規任意擺攤而規定追償補助費,實與不易查核之現況違和,爰予刪除,並經本府一0七年九月四日修正公布在案。 本次修正係因市場改建期間中繼市場難覓,或有部分攤(鋪)位使用人無法容納入中繼市場或無中繼市場可供建置之情形發生導致其歇業,此屬政策不可歸責於攤(鋪)位使用人,爰增訂發給租金補助相關規定,藉此扶助攤(鋪)位使用人自覓地點經營時得加強其競爭力,得以穩定庶民經濟,以待未來市場改建完成後,攤(鋪)位使用人仍能繼續回歸原市場營業。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配合本次增訂第六條關於市場改建期間,未獲安置而需自行尋覓營業地點之攤(鋪)位使用人核實申請「租金補助費」規定,爰將補助費明定區分為「停止使用」或「租金」補助費,以資明確。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因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本於職權,應安置攤(鋪)位使用人至其他公有市場繼續營業,並未因對象不同而有不同處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關於「依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攤(鋪)位配(標)租原則」文字;另因免收或減收使用費業於「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明文規範之,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三、增訂修正條文第六條:對攤(鋪)位使用人於市場改建期間願意繼續使用公有市場惟未獲安置時,考慮因政策因素致攤(鋪)位使用人需另覓營業地點,爰於本次新增租金補助費,藉以鼓勵攤(鋪)位使用人自覓地點營業維生,亦有促進經濟發展之額外效益,爰於第一項規定每月租金補助費之額度、應備文件及補助期間並於但書明定因可歸責攤(鋪)位使用人之事由,導致逾遷回原市場期程者,其超出期間,不得請領每月租金補助費,又於第二項明定因同一事由市場改建所核發之租金補助費歷年累計補助總額。另市場處考量現行實務上有因政策重新評估後,於改建市場開業前予以停止使用之案例,爰於第三項明定對於此類情形,僅得核發停止使用補助費及基於公平正義考量並於但書明定,領取停止使用補助費應扣除已領取之租金補助費。 四、修正條文第七條:條次遞改,因市場處於公告公有市場停止使用後,應與攤(鋪)位使用人終止原市場攤(鋪)位契約,因此核發停止使用補助費之對象需於「公告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前」訂有上開契約,爰予以修正。 五、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條次遞改。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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