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8.08.02
收文字號
108602884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3條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補助設籍本市並就讀各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五歲幼兒之學費,以鼓勵生育並積極營造本市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減輕市民育兒之經濟負擔,本府前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五歲幼兒學費補助辦法」,並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施行,上開辦法對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提升五歲幼兒入園率,產生相當正面之助益。嗣因幼托整合後,幼兒園相關中央法規陸續公布施行,致上開辦法之部分條文不再適用,為使其內容符合實務運作需求,並與中央法規互為配套,本府爰於一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上開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鑒於五歲幼兒學費補助政策深獲家長肯定,本府於財政狀況許可下,復於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本辦法,將本市四歲幼兒納入學費補助對象。 (三)嗣因臺北市議會第十二屆第十七次臨時大會三讀審議通過一0七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就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作成之第四點附帶決議:「教育局應重行檢討補助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學費額度,以減輕市民負擔為規劃方向。」教育局依上開附帶決議之要求,擬訂三歲幼兒學費補助方案,提經一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市長室會議並作成決議:「學費補助對象向下延伸至三歲,其補助財源籌措以追加或補辦預算方式辦理。」本府遂依上開決議之政策方向,於一0七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本辦法,將本市三歲幼兒納入本辦法學費補助之對象。 (四)茲因本市滿二歲之幼兒,既無法領取托育補助,其就讀幼兒園者,本辦法亦無學費補助之相關規定,本府一0八年五月二日府級列管案件「二至三歲托育補貼空窗問題協助解決」一案,即責成本府社會局及教育局研議銜接此補助空窗之方案,以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為此,本府社會局及教育局分別擬訂托嬰補助向上延伸補助及一生六六大順幼兒學費補助向下延伸等方案,以解決此補助空窗之問題。 (五)為俾二歲幼兒學費補助之辦理於法有據,爰擬訂本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將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不包括非營利幼兒園)之二歲幼兒納入本辦法之學費補助對象。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