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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08.08.2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為「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086031331號令
提案機關
交通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交通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參考本市現行規費收取相關自治規則之名稱及體例,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並酌修第一條所定授權依據文字。(修正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參考本市現行規費收取相關自治規則之體例,明定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作業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列舉之鑑定、覆議申請人,於鑑定規費繳費義務人增列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另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刪除軍法機關等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配合作業辦法第三條之項次、規定文字、現行實務作法及本辦法第二條之修正,酌修第五條各款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另為與中央法制體例及總統公布法律之格式一致,爰於本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各款次後增列頓號。(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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