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期
- 108.09.18
-
提案名稱
- 廢止「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
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係本局依「職業學校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以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332400號令訂定發布。臚列停止適用本辦法說明如下:
一、因職業學校法已於105年5月11日廢止,本辦法失其法律依據而無保留必要。
二、教育部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已針對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校長資格整合為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該部亦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配合修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亦依此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訂「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補充規定」。
三、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現均依教育部頒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補充規定」辦理。
四、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廢止之。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