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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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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為「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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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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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3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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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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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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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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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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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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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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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本市現行規費收取相關自治規則之名稱及體例,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並酌修第一條所定授權依據文字。(修正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參考本市現行規費收取相關自治規則之體例,明定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作業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列舉之鑑定、覆議申請人,於鑑定規費繳費義務人增列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另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刪除軍法機關等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配合作業辦法第三條之項次、規定文字、現行實務作法及本辦法第二條之修正,酌修第五條各款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另為與中央法制體例及總統公布法律之格式一致,爰於本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各款次後增列頓號。(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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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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