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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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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8313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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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政府預防接種證明書申請及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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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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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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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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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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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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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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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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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衛生局預防接種證明書之開立,自94年組織修編後,即委由市立聯合醫院附設之12區院外門診部辦理;96年因應防疫在地化需求,將原編列之新興傳染病防治組、社區傳染病防治組及預防接種組防疫人員,分散派駐於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並依大小區域執行社區防疫工作;自98年9月1日起,為提升預防接種證明書開立服務的便利性,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申辦,採不收費,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原申辦對象由轄區市民擴及全市市民,提供市民便捷性。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4年9月25日疾管防字第1040039813號函,各衛生所本市為健康服務中心可依據個案之原始接種紀錄、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登錄資料開立,故開立對象由本市市民擴大至全國民眾。
二、根據統計,轄內各區健康服務中心自105年至107年,逐年受理預防接種證明書申請案件數自7,212份、7,855份,增加至8,499份,案件數逐年增加,其中不乏鄰近縣市之民眾申辦,造成區健康服務中心人力及物料一定程度的負荷。爰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事項,應徵收規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收費基準,故訂定本辦法。
三、本辦法共七條,逐條說明如下:
(一)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立法目的及訂定依據。
(二) 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
(三) 第三條:明定收取規費之適用範圍。
(四) 第四條:明定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應檢附文件。
(五) 第五條:明定本辦法收費標準。
(六) 第六條:明定依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七) 第七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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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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