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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 10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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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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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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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 府法綜字第108603410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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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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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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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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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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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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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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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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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事宜,特訂定本準則。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授權依據,考量非營利財團法人行業特性,本府為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與國際接軌,遂行立法目的,爰將二準則合併為「臺北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另分章節處理,本準則計三十五條,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準則之適用對象為經本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敘明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之應行依循事項。(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財團法人之記帳本位幣。(草案第四條)
四、財團法人多為中小型規模,明定會計人員之設置、交代等規範。(草案第五條)
五、本市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並說明會計制度之主要內容等。(草案第六條)
六、規範本市財團法人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簿之種類、內容、無法取得憑證之處理方式及記帳憑證保管方式與期限等。(草案第七條至第十六條)
七、財務報告之定義,規範本市財團法人財務報表之種類,明定財務報表之格式及表達。(草案第十七條)
八、財務報告應公允表達,如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陳報更正後財務報告。(草案第十八條)
九、財務報告基本應揭露之資訊、期後事項、財務報表表達及關係人交易等。(草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
十、本市財團法人應揭露之營運事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與董事長為專職執行者,其薪資等資訊。(草案第三十四條)
十一、本準則之施行日。(草案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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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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