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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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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8603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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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制定「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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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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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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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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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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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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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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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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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本市表演藝術之發展,自民國101年起由本府自籌
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下稱北藝中心),北
藝中心完工後,將會成為臺北市30年來除國家兩廳院以外最
重要的表演藝術場館;另建築體的特殊空間結構以及突破性
的外觀設計,不僅將成為臺北市的新地標,也將改變臺北市
甚至臺灣的表演文化景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目前轄下共30多個的藝文館所,館所
經營模式有四類型:附屬二級行政機關、自行經營、市府捐
助財團法人經營及委託經營等。經本府評估後,決定採用行
政法人組織模式負責經營管理,爰依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向文化部提出行政法人之設立核可申請,希望
在不增加政府員額,期藉由法人專業且彈性的組織營運形式
,提供臺北市的專業場館一個最佳的運作機制,帶動發展契
機,走向「專業經營」,更加有效地執行政府所賦予的公共
事務,並以「劇場不只是劇場」,「通俗與前衛並存」,「
藝術與生活融合」及「科技與人文共榮」為定位建構出
「Play Different」為號召的營運特色,以期打造創新藝術的
動能、引領未來展演潮流趨勢,並積極扶植並培育展演創意
能量及跨領域藝術整合,為臺北市民甚至全臺灣帶來耳目一
新的劇場新體驗。爰擬具「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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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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