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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8.10.23
收文字號
1086039445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執行採驗尿液工作暫行辦法」案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警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警察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行政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其中第九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尿液之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間隔時間太長,恐生控管之空窗期,本府爰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本辦法。依本辦法規定,應受尿液採驗人列管後,將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四條規定,由戶籍地警察分局依分類評估表所載評估項目,加以審慎評估,並區分為甲、乙二類,分別規定其查訪及採驗頻率,以補充「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未盡之處。 二、惟查,「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修正發布之第九條規定,業將警察機關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期程,調整為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復將各類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頻率統一為每個月實施一次。因此,鑒於依上開修正後之中央法規辦理,足以達成本辦法原訂定目的,爰擬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廢止本辦法。
備註
本案由曾編審傑代理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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