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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11.2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為「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發文文號
府法一字第1080162902號函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查本府為解決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設置臨時攤棚用地難覓或停止使用期間攤商之安置,爰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嗣於一00年七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為「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並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再次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復為配合實務,重新調整本自治條例所定補助數額,並因實務運作所生法規適用窘境,爰刪除追償任意擺設攤販者補助費規定,並經本府一0七年九月四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在案。 二、本次修正係考量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業將「改建」公有市場明定為公有市場停止使用情形之一,為免混淆,爰修正法規名稱為「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所涉「改建」等文字。復考量公有市場改建期間中繼市場難覓,或有部分原攤(鋪)位使用人無法容納於中繼市場或無中繼市場可供建置之情形導致其歇業,此屬不可歸責於原攤(鋪)位使用人之情形,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六條關於核發租金補助費相關規定,藉此加強原攤(鋪)位使用人自覓地點經營時之競爭力,穩定庶民經濟,以待未來公有市場改建完成後,原攤(鋪)位使用人仍能繼續回歸原公有市場營業;又本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考量現行實務上有因政策重新評估後,於公有市場改建期間至市場處預定遷回原公有市場之日三個月前予以公告公有市場停止使用之案例,且實務上市場處為加快公有市場收回期程,目前對於此類情形,僅予以核發停止使用補助費,不再就選擇至其他公有市場繼續營業之原攤(鋪)位使用人予以安置,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七條,以符實需,同時為避免相關補助過度領取,並兼顧其他攤(鋪)位使用人間之公平正義,爰於修正條文第七條但書明定依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攤(鋪)位使用人領取停止使用補助費應扣除已領取之租金補助費。另市場處考量原攤(鋪)位使用人為配合公有市場停止使用,須將原攤(鋪)位淨空遷出原公有市場,及於原公有市場改建工程完成後遷回時,需負擔額外搬運費用,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八條核發搬運補助費規定,又為避免相關補助重複領取,爰於修正條文第八條但書明定原攤(鋪)位使用人已領取停止使用補助費者,不予核發搬運補助費。綜上,基於上述政策考量,並配合現行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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