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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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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8604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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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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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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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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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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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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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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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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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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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運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鼓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提供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必要之獎助,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本府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獎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辦法」。上開辦法於一00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全文,法規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嗣於一0二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全文十六條。
(二)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歷來本府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差額補助費數額平均每年上繳約新臺幣(以下同)七千六百萬餘元,所獲統籌分配數約三千三百萬餘元,每年上繳數額均大於統籌分配收入;一0八年度起因勞動部修正分配數額之計算公式,致本府須上繳約九千二百萬餘元,卻僅獲分配約一千九百萬餘元,因統籌分配收入驟減,影響本基金來源收入甚鉅。再者,一0一年至一0六年本基金餘絀分別約為三十一億五千七百萬餘元、三十億七千萬餘元、三十億三百萬餘元、三十億七十萬餘元、二十九億六千九百萬餘元及二十九億四千六百萬餘元。鑒於本基金收入逐年下降,若不修正調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之金額,勢將排擠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預算。考量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三直轄市及花蓮縣政府獎勵金額均為五千元,而本市一0五年至一0七年平均核發獎勵金逾四千四百萬元,約占本基金每年總支出百分之十三,致有檢討並逐年調降獎勵金支出之必要,並以不超過每年本基金總支出百分之十為目標。準此,爰將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核發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全時工作及部分工時工作之獎勵金,由七千元修正為五千元,以減少獎勵金經費支出,俾使資源有效分配。另考量申請獎勵金係以半年為單位,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一0九年七月一日。
(三)本辦法共十六條,本次修正十二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2.本辦法條文與現行法制體例不符之處,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3.現行條文第七條後段規定恐有牴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虞,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七條)
4.核發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全時工作及部分工時工作之獎勵金額由七千元修正為五千元。(修正條文第九條)
5.現行條文第十三條關於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本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應無特別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
6.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一0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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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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