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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8.10.17
收文字號
1086038867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因應全球化與科技化所形成的臺灣流行音樂產業的經營挑戰,文化部(前文建會)於2004年配合行政院新十大建設政策目標,辦理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興建計畫,執行相關軟、硬體建置,以扶植臺灣流行音樂產業、促進產值提升與發展。為此,本府為推動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成立行政法人,特制定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經本市議會第二屆第五次定期大會審議通過,並於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臺北市政府(一○八)府法綜字第一○八六○一九三五九號令公布。 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市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另定之。為規範本中心就市有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等事項,爰訂定「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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