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 109.01.21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查核及評鑑辦法」
- 提案狀態
- 公(發)布
- 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093002213號令
- 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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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應向動保處申請核發設置許可,並依許可內容進行設置。設置完成經動保處勘驗核可後,發給動物收容處所登記證書。」、「動保處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動物收容處所;其查核及評鑑辦法,由動保處定之。」為提昇動物福祉,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爰依前開自治條例之規定,並參酌現行法規及實務作業,訂定「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查核及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使本府辦理民間動物收容處所查核及評鑑事宜有所依循。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