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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 1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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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政府預防接種證明書申請及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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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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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 院臺衛字第1090003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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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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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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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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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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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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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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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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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預防接種證明書之開立,自九十四年組織修編後,即委由市立聯合醫院附設之十二區院外門診部辦理;九十六年因應防疫在地化需求,將原編列之新興傳染病防治組、社區傳染病防治組及預防接種組防疫人員,分散派駐於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並依大小區域執行社區防疫工作;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為提升預防接種證明書開立服務的便利性,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申辦,採不收費,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原申辦對象由轄區市民擴及全市市民,提供市民便捷性。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疾管防字第一0四三九八一三號函,各衛生所(本市為健康服務中心)可依據個案之原始接種紀錄、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登錄資料開立,故開立對象由本市市民擴大至全國民眾。
二、根據統計,本市轄內各區健康服務中心自一0五年至一0七年,逐年受理預防接種證明書申請案件數自七千二百一十二份、七千八百五十五份,增加至八千四百九十九份,案件數逐年增加,其中不乏鄰近縣市之民眾申辦,造成區健康服務中心人力及物料一定程度的負荷。爰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事項,應徵收規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收費基準,本府爰訂定「臺北市政府預防接種證明書申請及收費辦法總說明」。
三、本辦法條文共計八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及授權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之申請人資格限制。
(四)第四條明定申請人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時應檢附之文件,以及申請文件有欠缺時之處理方式。
(五)第五條明定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之規費收取數額。
(六)第六條明定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授權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依業務需求定之。
(七)第七條明定本辦法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八)第八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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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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