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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109.02.24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代為拆除或遷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許可收費標準」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代為拆除或遷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許可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發布施行,作為本市辦理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前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加以規範,以符法制。 二、本標準自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期間未曾檢討修正,本次考量實務運作情形,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檢討本標準收費基準。另因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八000一0三八一號令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為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條次變動,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又現行實務上本府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後,若土地改良物已點交予實施者,或已拆除完畢,本府因無執行必要而終止代為拆除或遷移程序,因已支出一定行政費用成本,爰明定核准後終止代為拆除或遷移者,所繳費用均不退還。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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