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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9.03.18
收文字號
1093012257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3條、第4條及第6條條文案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地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並於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嗣配合實際業務執行需求,分別於七十四年七月九日、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修正,並於八十七年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及收支保管辦法」,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該辦法名稱為「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又為使本基金合理靈活運用,提升運作效能並達成整體開發區永續發展目的,再於一0七年七月六日第四次修正公布本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在案。 二、本次修正係鑑於本府已規劃自一一0年起,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陸續裁撤設立屆滿十五年之抵費地基金專戶,其所餘經費應全數撥入本基金,相關資金用途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得挹注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之建設、維護、管理及規劃評估所需費用,考量實務上得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區域,將由現行三十三處增加至五十七處,爰為因應實際申請補助之需要及擴大本基金之使用用途,俾使本基金充分發揮財務效果及資源有效運用,擬刪除本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有關支出費用上限規定。第三條及第六條,則係配合現行法制體例修正。綜上,基於政策考量及實務需要,實有予以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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