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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9.03.2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府前為辦理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等事宜,爰依修正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授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該辦法嗣於一0六年七月十八日及一0八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並修正法規名稱為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下稱本辦法)。本次修正係考量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反映家長於開學前辦理報名作業,惟開學日卻未到園,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因幼兒報名先行準備行政作業費用支出,如須招聘教師或教保員以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師生比配置規定、購買學生桌椅及教具等,卻因幼兒未入園致無法向家長收取任何費用,造成額外成本支出。又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係自負盈虧,其成本支出應自招生階段即予以計算,非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方予以採計,爰增列行政作業費,以符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實際營運管理需求。另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分別於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一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乃就本辦法之制度內容及實務作為進行檢討,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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