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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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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930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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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核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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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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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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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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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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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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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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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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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其建築物得免予徵收拆除,以避免物力資源之浪費。又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明定直轄市之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得會商需用土地人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本府為辦理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核事宜,爰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訂定「臺北市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次修正係為考量本辦法自九十四年發布實施至今已逾十五年,為檢討現行法規合理妥適性、配合實務上作業需要、參考相關法令規定用語及相關案例予以修正,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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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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