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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9.04.07
收文字號
109301574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4條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警察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警察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經本府以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府法三字第一九九七二一號令發布,並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 。為因應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爰配合修正本自治條例條文規定 ,其修正重點如下:將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標準』認定之。」修正為「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規定』認定之。」,始符法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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