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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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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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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分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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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3屆第02次定期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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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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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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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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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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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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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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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十八歲以上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機會、提升其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會健全公民及促進社區發展,本市前依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規定之授權,於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後因社區大學已成為市政發展之重要協力角色,為期透過社區大學多元豐富之課程與師資,以滿足民眾進行終身學習之多元化需求,賦予社區大學更為彈性自主之空間,以應社區在地發展之需要,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九條有關組織編制及課程審查之相關規定, 並增訂社區大學應設置校務會議之規定,以審議社區大學校務發展重要事項,俾利社區大學之永續發展,並於一0六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發布。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下稱社大條例)一0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後,本自治條例制定所據之法令依據應配合修正,另社大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等規定均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為之事項。準此,本自治條例應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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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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