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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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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9302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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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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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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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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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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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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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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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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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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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第1次修正核定,全文共計十一條。茲因業務需要,檢討修正本辦法之部分條文,以資適用。
本辦法修正條文計六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為因應「行政院衛生署」改名為「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改名為「中央健康保險署」。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九條之相關文字。
2、為鼓勵醫事機構加入提供本市老人健康檢查服務,使醫事機構於完備符合老人健康檢查項目相關設備及人力後,能隨時加入年度執行,故刪除第三條「每年二月底前」公告之限制。
3、本市現行老人健康檢查30家特約醫院服務量已達可負荷上限,為避免長者權益受損,使本市更多長者能接受檢查,需增加執行單位以提升整體服務量,爰修正第三條、四條、六條、八條及九條「特約醫院」為「特約醫事機構」,使診所得於加入提供老人健康檢查服務,並增加「符合執行衛生局規範之老人健康檢查項目」之條件審核加入老人健康檢查服務診所之資格,以維護老人健康檢查執行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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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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