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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9.06.01
收文字號
1093025798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檢舉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消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消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消防法第十五條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其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第三項)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行為人,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第四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第五項)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六項)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第七項)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增訂賦予職務涉及製造、搬運、儲存、處理行為人揭露不法事項之正當性並保護舉發者舉發不法事實後免於遭受不平等待遇之「吹哨者」保護相關規定。 二、 為獎勵「吹哨者」勇於揭露不法事項,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及參酌內政部消防署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消署危字第一○九一六○○○一六號函送「○○市(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參考範例)」並綜合考量本市地方財政、轄區特性、人力負擔及實務需求等因素,擬具「臺北市檢舉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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