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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9.06.22
收文字號
109302958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條文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水污染防治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與說明,民眾得檢舉違反該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勵金予檢舉人。且為落實立法委員審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之要求,並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充獎勵金比例有一定的遵循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獎勵金發放訂定「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指導原則」,以明確規範檢舉獎勵金發給之作業,俾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發給之相關辦法。 二、水污染防治法在臺北市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執行,故臺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係授權由環保局定之。參考上開指導原則爰訂定本辦法,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 三、水污染防治法就該請領獎金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未有特別規定,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條文。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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