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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9.06.23
收文字號
109302982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囿於環保稽查人力有限,為有效遏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破壞環境污染行為,並加強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本局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授權,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迄今歷經九十六年(兩次)、九十七年、九十八年、一○二年及一○五年等共六次修正。 二、本辦法係以鼓勵方式,喚醒及培養民眾參與環保事務意識,協助糾舉各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熱心民眾檢舉破壞環境行為給予適度獎勵,執行迄今已顯成效。惟本市因有部分區域地處空曠、人車罕至,易遭不法份子利用夜間或無人時段,進行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本局雖已執行各項取締勤務,惟囿於稽查人力有限,尚難全時全面圍堵不法。非法棄置行為除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民眾觀感不佳外,現場所遺留廢棄物後續處理亦造成行政資源浪費。 三、針對近來本市及新北市查獲載運剩餘土石方或營建廢棄物車輛常有未攜帶聯單或攜帶不實聯單之情形,故調高檢舉該類案件之獎勵金比例,另為避免衍生以檢舉為業之職業檢舉人領取高額獎金,排擠其他檢舉人獎勵金額度且為社會詬病,爰參照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體例,規定對同一檢舉人同一年度得核發之累計獎金額度上限。 四、綜上,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三條條文及其發給基準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避免衍生以此營利之職業檢舉人爭議,參照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立法體例,規定對同一檢舉人同一年度得核發之累計獎金以三十萬元為限(第五條)。 (二)有關依本法核發之獎金,原規定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即視為放棄,惟此規定不盡周延,擬參考臺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體例,酌予修正文字(第七條)。 (三)考量近來本市及新北市查獲載運剩餘土石方或營建廢棄物車輛常有未攜帶聯單或攜帶不實聯單之情形,於發給基準表修正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載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由原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調高為百分之五十(發給基準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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