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日期
- 109.06.16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政府預防接種證明書申請及收費辦法」
- 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衛生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衛生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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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自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主管機關原訂為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惟施行後考量業務執行仍有由本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統籌辦理之需求,為利業務之推行,爰修正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主管機關為衛生局(第二條、第四條)。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原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簡稱修正為機關全銜(第三條)。 (三)修正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衛生局定之 (第六條)。 (四)本次修正自特定日施行(第八條)。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