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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 109.07.02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
 
                        
                        
                            - 
                                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 
                                提案機關
                            
 
                            - 都發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法制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原名稱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七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進行修正,後續因應都市更新條例公布及地方制度法實施,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期間歷經九十四年二月、七月、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月、一百年五月、十一月、一百零三年二月及一百零七年十月共計八次修正,作為本市辦理都市更新之依據及標準,使民眾理解行政作業程序且有所依循,並對更新單元劃定、事業計畫擬訂及審議等效率提升有顯著成果。
(二)為因應「都市更新條例」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八000一0三八一號令修正公布,修正後由八章六十七條修正為九章八十八條,並涉及八大面向修法重點(包括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及保障民眾權益等),屬大幅度且全面性之修正,對本市更新案件有即刻性之影響;而本自治條例作為本市都市更新上位法令,應參酌母法修正之原則作審慎而周延之檢討,以引導本市都市更新相關子法之修訂,使本市更新案件得有適法且合理之執行方案,爰修正本自治條例。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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