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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109.06.24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市議會通過
會期
第13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提案機關
捷運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捷運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現行「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前為有效推展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設備重置,並籌措因捷運系統設備汰舊換新之財源,以促進捷運系統穩定健全之發展,提升捷運服務水準,特設置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及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於民國94年11月4日獲臺北市議會第9屆第6次定期大會第9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實施。 因應高齡化社會及提升捷運服務品質,對於捷運已通車營運路線各項設備之維護,配合實際旅次量、實際需求及人流分析進行改善,以符合安全、可及、舒適及便利之服務品質。 本自治條例施行多年後,為符合前述訂定之宗旨,針對第四條條文用詞定義重置範圍,肇致機電系統設備因應實際營運需求及提升捷運服務水準之需,無法支用該項基金,故檢討修正第四條條文,以使捷運機電系統設備進行必要性之擴充,有其法源之依據,得以使用本項基金執行前述工作。 本自治條例,針對第四條條文定義重置範圍,增訂「為因應營運需求或提升服務水準之擴充」之文字。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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