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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9.06.29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3條、第4條及第6條條文案
提案狀態
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轉備查文號
台內地字第1090124626號函
主管機關
內政部
提案機關
地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並於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嗣配合實際業務執行需求,分別於七十四年七月九日、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修正,並於八十七年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及收支保管辦法」,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該辦法名稱為「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又為使本基金合理靈活運用,提升運作效能並達成整體開發區永續發展目的,再於一0七年七月六日第四次修正公布本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在案。 二、本次修正係鑑於本府已規劃自一一0年起,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陸續裁撤設立屆滿十五年之抵費地基金專戶,其所餘經費應全數撥入本基金,相關資金用途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得挹注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之建設、維護、管理及規劃評估所需費用,考量實務上得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區域,將由現行三十三處增加至五十七處,爰為因應實際申請補助之需要及擴大本基金之使用用途,俾使本基金充分發揮財務效果及資源有效運用,爰將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關於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每年度支出費用比例上限之規定由「本基金總額十分之一」修正為「本基金賸餘總額十分之一」。另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則係配合現行法制體例修正。 三、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七次會議(一0九年五月二十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0九年六月三日府法綜字第一0九三0二六一六五號令公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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