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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9.07.27
收文字號
1093035046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交通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交通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自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兩次修正,現為改善實務運作常見問題,及配合推動本府揭露即時格位資訊政策,給予民眾完整停車場資訊;爰擬具本次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現況與書面文件相符,以避免書面審查致停車場經營業有違規變更之可能性,而增訂現場勘查等相關文字。(修正第四條) 二、為使本府政策推動更加順利(如揭露即時格位資訊政策),增訂申請人得配合本府政策提供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公告之文件。(修正第六條) 三、配合第四條增訂現場勘查之規定,增訂現場勘查之待改善事項,經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修正第七條) 四、為鼓勵停車場經營業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配合本府政策(如揭露即時格位資訊政策),而增訂停管處得依實際情況或本府政策之需要,核准停車場登記證之有效期限,以示明確。但書之修正理由同上。(修正第八條) 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停管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爰參照第十一條文字,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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