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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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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9303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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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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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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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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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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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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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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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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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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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自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兩次修正,現為改善實務運作常見問題,及配合推動本府揭露即時格位資訊政策,給予民眾完整停車場資訊;爰擬具本次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現況與書面文件相符,以避免書面審查致停車場經營業有違規變更之可能性,而增訂現場勘查等相關文字。(修正第四條)
二、為使本府政策推動更加順利(如揭露即時格位資訊政策),增訂申請人得配合本府政策提供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公告之文件。(修正第六條)
三、配合第四條增訂現場勘查之規定,增訂現場勘查之待改善事項,經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修正第七條)
四、為鼓勵停車場經營業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配合本府政策(如揭露即時格位資訊政策),而增訂停管處得依實際情況或本府政策之需要,核准停車場登記證之有效期限,以示明確。但書之修正理由同上。(修正第八條)
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停管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爰參照第十一條文字,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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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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