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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9.07.31
收文字號
109303600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消防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消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修正理由 鑑於臺北市中山區錢櫃KTV 林森店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發生火災,疑因變更使用施工逕自關閉消防安全設備,致消防安全設備無法有效作動,且場所自衛消防編組及施工人員應變能力不足,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是類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封閉性娛樂場所,多具有不特定人聚集,娛樂聲光效果強,消費者普遍不熟悉場所動線且燈光昏暗、閃爍等難以辨識方位等共同特性,爰修正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以強化場所消防安全。 二、修正重點 (一)增訂特定場所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並得委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公正單位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特定場所應製作並播放避難逃生安全說明影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消防安全設備不得無故關閉、遮蔽設備功能,且消防安全設備開關處應標示「嚴禁關閉」之警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增訂一定規模以上特定場所火警受信總機應具有地區警報音響關閉時強制啟動警報音響之功能,另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之訊號應具有通知場所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代管事業單位之功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增訂場所管理權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局執行本自治條例之檢查、複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增訂違反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情形,處管理權人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增訂違反第七條製作並播放避難逃生安全說明影片經消防局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管理權人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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