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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109.08.04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現為因應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爰修正相關名稱;又考量本市老人健康檢查特約醫院服務量已達上限,有增加執行機構以提升服務量之必要,故將可執行老人健康檢查項目之診所納入提供服務之執行單位,將特約醫院修正為特約醫事機構(即包含醫院及診所),以提升整體服務量,爰修正本辦法。 二、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臺北市政府機關簡稱及衛生局機關全銜(第一條、第二條)。 (二)將老人健康檢查服務之提供對象分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另將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衛生局應公告特約醫事機構名單及服務量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項,並為使醫事機構能隨時加入執行行列,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每年二月底前公告」之限制(第三條)。 (三)修正可辦理老人健康檢查服務之醫事機構條件、衛生局及特約醫事機構應公告之項目(第四條)。 (四)修正機關名稱為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 (五)修正特約醫院為特約醫事機構(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六)本次修正屬全文修正,依法制體例修正施行日(第十一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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