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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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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9303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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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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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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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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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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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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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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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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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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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為推動表演藝術之發展,自101年起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自籌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本府為經營管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各場館、培育表演藝術人才、發展表演藝術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並制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業經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7次會議(109年5月20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109年6月5日府法綜字第1093026332號令公布。
為規範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爰依「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擬具「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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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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