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109.07.31
- 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 」
- 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 提案機關
- 都發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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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前身為「臺北市山坡地建築開發都市設計規範」,係起草於八十七年,續經本府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府都三字第八九0六九五七四00號函頒實施。後本準則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其後未曾修正。 二、因臺北市山坡地建築開發都市設計規範起草當時為水土保持法施行之初,相關制度尚未完備,故將確保山坡地安全及維護環境品質納入該規範訂定目的,並於訂定本準則時,亦一併納入。考量現行水土保持法就維護山坡地安全與山坡地環境品質部分,已訂有完整規定及審查制度,為明確劃分權責,爰就本準則相關條文予以檢視並依照實務運作情形予以調整,以維護山坡地之都市景觀及其開發之合理性。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