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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1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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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第4條附表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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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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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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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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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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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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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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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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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自一0一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迄今,分別於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0八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為倡導節葬、簡葬,縮短治喪期程及治喪不擇日之殯葬新文化,並為適時反映設施成本,徵收合理規費,以期改善並提升本市殯葬服務品質,爰擬修正及增訂本標準第四條附表「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基準表」所定相關收費項目及收費基準。
二、另關於本次刪除第四條附表所定各級禮廳減價日收費基準之部分,鑒於目前市立殯儀館各級禮廳申請使用之實務作業,係開放民眾於預定使用禮廳之日起四十日前即得預約申請,為利民眾之治喪規劃、配合殯儀管理資訊系統因應附表修正而進行更新轉換所需之作業期程,以及殯儀館禮廳、化妝室、火化場等相關工作人員預先調整排班人力之需求,致有針對本次修正之第四條條文明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第四條條文,自一0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俾資周延。
三、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刪除各級禮廳使用費減價日(即坊間所認之「凶日」)之收費基準,現行備註欄內容配合刪除關於減價日之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附表項目編號一、三、五及七)
(二)設籍本市者遺體寄存費之免費期間修正為七日以下,並配合刪除現行設籍本市者遺體採環保葬法且寄存七日以下不收寄存費之優惠規定。設籍本市及非設籍本市者之遺體寄存費,其一般收費期間修正為寄存八日至十二日,加價收費期間修正為自第十三日起。(修正附表項目編號十三)
(三)增訂申請使用陽明山臻愛樓一0九年九月以後新設置神主牌位區之神主牌位寄存費收費基準。(修正附表項目編號二十九)
(四)增訂大殮寄棺之停柩費收費項目。(增訂附表項目編號三十五)
(五)增訂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第四條條文,自一0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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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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